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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組織

本公司稽核室為獨立單位,直接隸屬董事會,設稽核主管1人,並配置符合金管會規定資格條件稽核人員若干。稽核主管之任免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報董事會決議。稽核主管除列席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外,並於必要時立即向審計委員會、董事長報告,以落實公司治理之精神。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由稽核主管簽報董事長核定。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金管會規定格式、時間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該會備查。

內部稽核之運作

1、稽核室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以評估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持續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2、稽核室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確實執行作成稽核報告。

  • 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必須涵蓋法令規定之必要項目。
  • 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
  • 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 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查核結果充分溝通,溝通後就查核發現之異常事項,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法定期限前交付各獨立董事查閱。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獨立董事。
  • 於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至改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 稽核主管列席定期性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執行狀況及結果。
3、稽核室應督促各單位及子公司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並評估作業執行狀況、覆核文件以確保執行的品質。綜合自行評估結果,併同稽核室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作為本公司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並於法定期限前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提報董事會決議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告申報。

公告申報主管機關規定之下列各項稽核相關事務:
  • 十二月底前申報次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
  • 元月底前申報當年度『稽核主管與稽核人員資料』。
  • 二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
  • 三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五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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